严重失职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解除

2018-11-24 09:09:0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权利,并支付任何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在实务中这一项规定也成了悬在劳动者头上的达摩斯之剑,用人单位存在以此理由,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也可能将劳动者并不严重的失职的行为,或者严重失职但无重大损害的行为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无明确的法定标准,因此,小编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存在两方面的事实:
  一、有严重失职的事实。

  认定有严重失职的事实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有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办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各工作岗位,要结合该岗位的一些特点,来明确具体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职的行为,只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者可以直接依据规章制度认定。二是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的,是否严重失职,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其失职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经营所造成的直接影响等进行认定。例如,安全保卫部门,在晚上夜班时打瞌睡,结果导致单位财物被盗,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失职。如果是普通工人的岗位,上夜班时打瞌睡,也不会造成什么后果,这样只能算是轻微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所以,是否属于严重失职要综合考虑来认定。

严重失职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解除

  二、因严重失职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一般是指经济损失,当然可能仅是指经济损失,也可能是重大声誉损害等。实务中的经济损失,一般是指实际损失,通常预期的收益可能不会被认定。重大的损害必须是实实在在的损害,而不能仅仅是主观上的臆测,用人单位需要提供重大损失的证明,例如提供支付赔偿损失的凭证、赔偿协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等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的两项事实,否则用人单位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从实务中的相关的判例来看,大多用人单位在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就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任性解除劳动关系,结果被判决支付赔偿金。为了更好的说明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现在小编发分享一则相关的司法实务判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起诉称,2016年12月26日由于梁某丽在做账表时将重要客户的账目做错,导致某贸易公司流失重要客户,梁某丽的行为导致不可预知的损失,违反公司相关规定,遂做出解除与梁某丽劳动关系的决定。《解雇信》的内容为:公司出纳员梁某丽因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引起公司股东极大不满。现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不解除与梁某丽的劳动关系且不予任何经济补偿。该《解雇信》下注明:“被解雇人拒绝接收,本人不承认以上失误,故不签名确认”。梁某丽因此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梁某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
  梁某丽辩称,确认上述表格为其制作,并称其于2016年12月5日13时08分将制作的表格发给上司张某静,但张某静立刻就指出表格中的收货金额与已付金额出现错误,梁某丽遂进行修改,并于当天13时28分将正确的表格重新发给张某静,但不清楚张某静有无将错误的表格发送给客户。梁某丽还称其在职期间从未与客户进行过联系,也从未将表格发送过给客户。某贸易公司称梁某丽可以直接与客户联系,但无证据证实,某贸易公司还确认无证据证实梁某丽的上述失误与失职造成某贸易公司的损失。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某贸易公司解除与梁某丽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2016年12月26日,某贸易公司以梁某丽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致使告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梁某丽的劳动关系。审理中,某贸易公司、梁某丽就此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与说明。综合双方的陈述与举证,梁某丽在制作账目表格时仅就两项合计金额统计错误,且梁某丽在上司指出错误后及时予以纠正,另外,某贸易公司也无证据证实梁某丽将错误表格直接发送给客户,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也只是梁某丽与其上司发送表格的记录。因此,某贸易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实梁某丽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形。同时,某贸易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因梁某丽的失误与失职行为,给某贸易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故某贸易公司称其解除梁某丽劳动关系的决定属于合法解除的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支付梁某丽赔偿金22670元。
  律师说案: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证明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有重大损害产生。在本案中,原告梁某丽工作当中将两项账目统计错误,但被上班司发现后予以更改,这种情况能不能算是严重失职还不好说,。最重要的是,单位无证据证明因本次的错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是重大经济损失,还是重声誉损失,都无没有证据证明 。因此,单位以梁某丽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某贸易公司向梁某丽支付赔偿金,单位为自己的任性解除劳动合同付出代价。
  (大律师说小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