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定有双倍工资吗?

2018-11-12 20:20:2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数量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少于一年,双倍工资最多为在职月数-1个月(如入职8个月,双倍工资是7个月);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多于或等于一年,双倍工资最多是11个月。
  双倍工资的数量确定了,那么双倍工资的请求一定会被劳动仲裁/法院支持吗?未必,还要结合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员工职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无需赔偿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第1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劳动关系终止的,诉讼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注:拖欠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其它适用的是普通仲裁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一般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是具有惩罚性的赔偿金,故不适用特殊时效,而适用一般时效。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少于一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次日;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等于或多于一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如2010年5月1日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2011年5月1日起算,最晚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提出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需赔偿双倍工资
  若用人单位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因劳动者个人主动放弃、主动声明等原因拒绝订立劳动合同而造成未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已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无需赔偿双倍工资
  如未能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未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与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力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