笪洪建与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01 22:11:2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2民初11171185

原告(被告):笪洪建,男,197710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范照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笪洪建与被告(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118日、同年1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路骊珠独任审判,于20172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笪洪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港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笪洪建诉(辩)称:其于20157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经张家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起诉要求港密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1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护理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51600元。

被告(原告)港密公司辩(诉)称:201574日,笪洪建在休息时间受伤,后笪洪建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6121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其公司应支付笪洪建工伤赔偿款30158.6元,因笪洪建受伤系其本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且仲裁委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故其公司不应按劳动仲裁裁决书赔偿笪洪建工伤赔偿款30158.6元。

经审理查明:笪洪建系港密公司装配工,在职期间,港密公司为笪洪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574日,笪洪建在工作中胸背部不慎被手扶铲车压伤,同日,笪洪建被送至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同年719日,笪洪建出院,同日,该医院出具一份《诊断证明书》,载明笪洪建被诊断为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T10棘突骨折,医嘱休息叁月。2016129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苏(张)工伤认字[2016003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笪洪建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同年46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2016)工(张)第00696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核准笪洪建的伤残等级为玖级。鉴定费由笪洪建支付。嗣后,笪洪建至仲裁委申诉,要求港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护理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51600元。2016121日,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港密公司应支付笪洪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护理费1158.6元,合计30158.6元;港密公司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并协助笪洪建取得社会保险工伤基金赔付金额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笪洪建对该裁决不服,故来院涉诉。

另查明,笪洪建受伤后未再至港密公司上班。2016719日是,笪洪建向港密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嗣后,港密公司已收悉了上述通知。港密公司已支付笪洪建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而笪洪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574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依法应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港密公司为笪洪建缴纳了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笪洪建要求港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非本院受理案件范围,本案不予理涉,但港密公司应当协助笪洪建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有关工伤待遇。

关于笪洪建要求港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笪洪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笪洪建出院当天医院所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医嘱休息叁月,结合笪洪建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鉴于笪洪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本院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000元(4000元/月×4个月),扣除港密公司已支付的留薪期工资12000元,港密公司尚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00元。关于港密公司辩称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意见,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笪洪建主张的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医嘱休息三个月计90天)。笪洪建作如下陈述:其没有申请对护理天数及人数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笪洪建的工伤认定中未载明笪洪建需要生活护理,而对其出院后仍需护理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护理天数本院认定住院期间共计16天,因笪洪建未提交治疗期间由谁护理的证明,则按本地护工收入水平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定护理费为1600元(100元/天×16天)。

关于笪洪建主张的交通费300元,笪洪建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本院认为,虽笪洪建未能提供相应交通费票据,但其受伤治疗,支出交通费实属必然,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200元。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笪洪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08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二、驳回笪洪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家港保税区港密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