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辆挂靠形成的工伤,来回多次仲裁诉讼均被驳回,郭庆荣律师补充分析要点

2018-11-17 11:52:0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劳动关系确认申请被驳回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201631日,张某接受个体运输户蔡某聘用,从事货车运输工作。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因蔡某为联系客户揽活需要,被挂靠在宏发汽车运输公司(下称“宏发公司”)名下。20161231日凌晨,张某驾驶货车送货途中,与在人行横道前等红灯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受伤,后不治身亡。

  事后,因轻型货车车主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张某妻子许某等四名法定继承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宏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该仲裁申请予以驳回。其后,张某等四人又申请仲裁,要求宏发公司按工伤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余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以许某等四人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是因工死亡为由,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对此,许某等四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经工伤认定无法确定职工的受伤性质,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职工伤残等级,进而无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用人单位责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构成工伤为前提,四原告没有提供张某工伤认定依据,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属于行政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四原告可以依据该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取得张某死亡的工伤认定依据后,可依法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许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因工而伤的劳动者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经职能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上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当然,作为受害人一方,在受聘用的工作中因工作而遭遇伤害,未能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确实有失公平。鉴于该案仲裁裁决已生效,对于受害人一方,目前的补救办法是依据《规定》第3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依据《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同时,在劳动仲裁早已生效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其重新处理。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郭庆荣律师补充以下分析:

本案,应对工伤因不确定是否有劳动关系后不认定工伤后,直接行政诉讼。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不是劳动仲裁和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如果最终行政诉讼仍败诉,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存在问题,应会在法院系统上报处理办法,到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如何落实,从而最终有相应解决办法。

一起车辆挂靠形成的工伤,来回多次仲裁诉讼均被驳回,郭庆荣律师补充分析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法释〔2017〕17号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