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外资审批变化事项

2018-11-12 20:35:3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注册资本:一人公司最低限额10万元,其他3万元(由于服务贸易中不少法规设定的资本远远大于公司法规定,商务部建议仍按原规定执行7万美元)。
  2、出资期限:(1)新设外资企业出资:一次到位6个月内到位;分期出资的,首期15%,3个月内出资(首期不得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对特殊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比如:印刷企业(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等),余额最长不超过2年。投资性公司最长不超过5年。(经省外经贸厅与省工商局协调,独资企业的到位期限放宽到3年);(2)增资:一人有限公司增资,在办营业执照前增资增本须一次到位。其他公司的增资,增资资本20%在换领营业执照前到位,余额在2年内到位。(提示:经省外经贸厅与省工商局协调,一人公司的增资实际操作中和2人公司一样分期到位。)增资的报批流程为:审批-20%资金到位-验资-工商登记。
  3、延期出资:不再办理。按新《公司法》规定,企业资本金必须按期到位,对未能按期到位的企业,经与工商部门协商,凡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到位的,不再进行处罚;2006年7月1日以后不能按期到位的,限期(初定二个月)责令改正;到期仍未到位,接受处罚并再次限期改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不能按期到位的企业办理减资手续。
  4、一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现省厅与工商部门协商后仍按老办法操作,对一个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不在数量上设限。
  5、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评估的财产。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其他协议价格(实际操作中建议用货币出资),提高无形资产比例:货币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6、取消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再投资能力加强,要求防止外资进入限制或禁止领域)。
  7、公司结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省厅建议投资方为三个及三个以上的,设股东会);合资、合作企业要求设监事或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设1-2人监事;法定代表人可以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谁是法定代表人。原有企业在新办法实施后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要求在《合同》、《章程》中就公司治理结构加入新条款。(以上内容有待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具体政策)
  8、注销、清算、合并、分立、减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由90天变更为45天。注销清算成员须报工商局备案。
  9、非实质性变更:涉及变更公司名称、投资方名称、地址、董事会人数等非实质性变更不再需要出具批复,由企业提交材料并填写备案审核表后,由审批机关在审核表上盖章,并换发批准证书,企业再去工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参见《关于贯彻《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外经贸资(2006)100号)》)
  10、主体资格证明公证及认证:对上报省厅项目,省工商局要求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台、港、澳地区只需提供公证。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上报省厅项目省工商局要求提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提示:以上10、11条在国家工商总局未出台实施细则前,暂时按原规定执行,对在江苏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必须提供)。
  12、工商登记申请期限: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后,只要在规定时间向工商部门报送材料,而不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营业执照,如企业环保、土地等手续暂未办理好的,可先报送材料后再后补。
  1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省技监局已将发放代码权限下放给省辖市技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