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公布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引导患者依法维权

2019-01-02 11:03:0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广州法院公布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引导患者依法维权

  就在“莆田系医院”问题曝光在世人面前,引发大家对医疗问题、医患关系热议的时候,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医疗纠纷典型判例,并对患者依法理性维权进行指引。

  广州中院民庭法官表示,经审判实践总结发现,有的医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为社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值得充分肯定。在医患纠纷案件当中,许多患者对医生存在误解,也有必要进行沟通和释法工作。

  该法官说:由于医学科学本身的高风险性与病情本身的个体差异,并非所有的疾病都能得到治愈,亦并非所有的医疗损害都可以归咎于医院。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联合对患者维权作出正确指引,严防并严厉打击暴力伤医行为,寻求法治破解之道。

  案例1.“专家医生”无资质一审判赔4.19万元

  201286日,广州市民杨先生因腹痛到位于白云区的广州东某医院检查,被告知查明为“胆结石并胆囊炎”,并于当日住院。随后,涉事医院告知杨先生,将立刻从外院请专家“会诊”,马上给他做胆囊切除术。于是,杨先生于次日在该院做了胆囊切除术。

  令杨先生料想不到的是,手术出院后不到一个星期,他感觉到了更剧烈的腹痛,再次回到东某医院检查发现,“外院专家”的手术竟然没有将胆囊切除干净,还有残留结石没有取出,需要再次手术。

  杨先生又疼又气,不得已来到广州另一家大型综合医院,再次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又从残留胆囊中取出一枚直径2cm的结石。

  此后,杨先生认为被告在手术及治疗过程中因为重大疏忽及责任缺失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巨大的财产及精神损失。起诉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

  对此,医院认为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然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法院明确要求,被告医院始终不提交对原告进行手术的“曾某伟”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会诊单,亦无提交田某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同时,综合具体案情,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针对原告术后出现的反复腹痛,被告亦无提交相应的病历记录,对原告的术后复诊存在明显医疗不足。因此,被告医院须对存在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白云法院考虑过错责任以及实际损害后果认为,考虑患者自身原发疾病及医疗风险等各种因素,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杨先生共计4.19万元。

  案例2.眼睑整形出现医疗事故美容医院上诉被驳回

  在广州打工的梁小姐看到广州曙某医学美容医院的广告,去到该院进行咨询,被诊断为“右侧上睑下垂,要求改善”。

  医院为她进行了右侧上睑下垂矫正术。术后第一日梁小姐回美容医院换药,反馈少许疼痛。换药时发现闭眼时角膜未完全遮盖,美容医院予其眼药水、眼膏治疗后纱布包扎。一个月后,梁小姐的眼睛疼痛情况没有好转,她去到大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溃疡、暴露性角膜炎、眼睑裂闭合不全等。经过反复去医院、反复治疗无果后,梁小姐最终在一家大医院进行了“右眼角膜溃疡病灶切除+羊膜移植术”及“右眼LKP术”。后经鉴定为盲目4级,伤残程度八级。

  经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委托,2012126日,广州市医学会就该案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医院术后处理不到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患者角膜并发症的诊治错过了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而且未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存在过失行为。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曙某美容医院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广东省医学会再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得出相同结论。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具体案情,此案构成医疗事故,对于损害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主、次责任73的比例承担。医院承担7成赔偿责任,赔偿梁小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1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曙某美容医院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对医疗机构开五大“药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介绍,广州中院曾在几家大医院摸底调研发现,广州地区几家大医院的医疗纠纷发生率约为万分之二。“我们从中总结出了一些医院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约有六成二审案件最终判决医院须担责。”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医院的管理制度方面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存一些漏洞,容易引发医患纠纷。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应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在2003年修改制定《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稿)》对病历的书写、修改方式、时间等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医院由于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而引发医疗纠纷。如病历记录不客观,任意涂改病历;病历书写过于简单;病历复印、封存制度存在问题。如有的医院病历封存及复印不规范、不透明,导致患方怀疑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有的医院没有制定病历的封存制度,一旦发生纠纷,往往由于没有及时封存病历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2、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须进一步规范。法官介绍,曾出现某些医生跨范围及地点执业,甚至出现未取得医师证书的实习医生在没有上级医生指导的情况下单独实施诊疗行为。

  3、值班制度须封堵漏洞。如某医院科室晚上只有一个值班医生,既要管理病房病人又要承担会诊任务,若遇到患者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但无医生在场的情况,将影响病人的救治。如某医院的值班医生去急诊会诊期间,病人突发生心源性猝死。患者家属认为病人抢救时只有实习医生在场,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4、涉案药品、血液封存送检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5、尽力完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除了治病救人之外,其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场所,应该对病人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精神异常但因身体其他疾病需要入住非精神专科病房的患者,医院对其潜在自杀、伤人、逃逸等医疗风险及陪护要求,应进行书面告知并请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广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邓娟闰:

  重视医患沟通与重视医疗技术放在同等位置

  广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邓娟闰表示,“对于医院来说,首先要人文关怀,希望医院能把重视沟通与重视医疗技术放到同样的位置,甚至更高些。”邓娟闰告诉记者,法官在审判调研时看到,广州的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为社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医疗技术水平更是值得充分肯定。在医患纠纷案件当中,许多患者对医生存在误解,也有必要进行一些沟通和释法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一定不能采取过激举动,必须理性维权。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医闹’等破坏医疗秩序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审判专业合议庭的多位法官一致认为,由于医学科学本身的高风险性与病情本身的个体差异,并非所有的疾病都能得到治愈,也并非所有鉴定为医疗损害的案件都可以归咎于医院。

  法官举例说:某患者以医院为其实施的男根增粗延长手术导致其性功能障碍为由,请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430万元。但是患者一直拒绝就其陈述的事实和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只能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患者不服上诉后,但又拒绝缴纳上诉费。多次上访闹访,扬言要与医生、法官同归于尽。“这种行为很容易引发激烈冲突甚至构成犯罪,必须制止!”法官如是说。

  广东省法学会法学专家表示,在根源性解决医患矛盾的问题上,必须认识到改革的渐进性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在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同时,通过完善现有制度的方式破解医疗纠纷难题。 (刘冠南 黄钰涵 张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