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82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一凡,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熟市。被告人谭一凡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8年3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一凡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一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一凡于2018年3月9日凌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琴川街道世茂一酒吧出发,行驶至欧典咖啡南侧小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一凡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一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谭一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一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一凡于2018年3月9日凌晨,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琴川街道世茂一酒吧出发,行驶至欧典咖啡南侧小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一凡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一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薛某、张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汽车照片、监控抓拍、行车路线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一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谭一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一凡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一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小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萍
- 上一篇:侯皖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 下一篇:龚二宝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