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扬,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人周扬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扬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扬于2018年3月4日20时14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沿常熟市虞山镇长江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五星中队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扬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扬于2018年3月4日20时14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沿常熟市虞山镇长江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五星中队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周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邢某的证言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查询结果单、保单及机动车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行车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扬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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