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6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桃,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蔡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桃因与龚某1的感情纠纷,为泄愤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17日至常熟市虞山镇绿地常熟老街×××室(系龚某1住宅)、10幢地下车库,采用砖头砸坏的手段,致使上述小区×××室两扇钢化玻璃被损、被害人杨某(系龚某1之妻)的苏E×××××宝马轿车后挡玻璃、两侧玻璃等多处被损。上述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282.1元。被告人蔡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桃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桃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17日,被告人蔡桃因与龚某1有感情纠纷,至常熟市虞山镇谢桥绿地常熟老街×××室(系龚某1住宅)、10幢地下车库,采用砖头砸的手段,将龚某1住宅两扇钢化玻璃、被害人杨某(系龚某1之妻)的苏E×××××宝马轿车后挡玻璃、两侧玻璃等多处损坏。经认定,苏E×××××汽车的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2282.1元。
2017年6月20日上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湾里河东9号003室将被告人蔡桃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蔡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蔡桃主动支付退赔款人民币12282.1元,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龚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报价单、结算单、发票、存根,行驶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桃已支付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桃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本院的退赔款人民币12282.1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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