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燕,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人王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燕于2017年5月1日10时许,在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南桥堍魏小青恒祥首饰黄金加工店内,趁人不备,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陆某放置在柜台上的黑色皮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254.5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案发后,涉案赃款现金人民币4254.5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燕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燕于2017年5月1日10时许,在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南桥堍魏小青恒祥首饰黄金加工店内,趁人不备,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陆某放置在柜台上的黑色皮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254.5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
2017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燕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陆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近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王燕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燕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燕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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