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57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建龙,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人贾建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建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建龙于2014年9月19日下午,向房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常熟市浒浦高级中学、实验中学等多所学校学生信息共计8250条。案发后,被告人贾建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贾建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经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建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建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贾建龙将其在常熟市思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8250条常熟市浒浦高级中学、实验中学等多所学校学生信息,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了房某(另案处理)。
2017年3月8日下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海虞北路湘江东路路口将被告人贾建龙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贾建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邮件信息,企业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建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罪名问题,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之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之前,相关法条的罪名、构成要件、情节及法定刑已经变化,依照刑法溯及力的相关规定,根据从轻原则,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在同期同类型案件指控的罪名均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本院已予以确认,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考虑,本案亦适用当时的罪名更妥,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贾建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建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建龙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洁
人民陪审员 徐秀芳
人民陪审员 沈青妹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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