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5:49:4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说明:第二十九条是对如何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裁判指引。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计算公式,较为混乱。该裁判指引是在综合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问题的计算方法后,选取的一种我们认为相对较为公平的计算方法,以统一我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标准。
- 上一篇:婚前房婚内出租的租金分割问题 [2018-11-03]
- 下一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的处理 [201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