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5:41:3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说明:第二十二条是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酌定情形的裁判指引。在《婚姻法》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14]前半部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的规定已经与《婚姻法》第32条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规定有抵触,虽然该司法解释未被明文废止,但按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司法解释的该部分规定不应再继续适用。但该条文的后半部分情形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均未作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多次起诉离婚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判决不准许离婚后的分居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有利于合理解决实际情况。
- 上一篇:无证据主张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2018-11-03]
- 下一篇:同居期间的忠诚协议无效 [201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