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1 14:16:2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法院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权时除了要考虑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与子女的实际需求外,有时还会征询孩子的意见。当然,法院征询孩子意见是有条件的,即孩子必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行为能力人。法律区分这两种人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年龄。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将该年龄标准定设定为年满十周岁,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会征询年满十周岁的孩子对于抚养权归属的意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随着我国《民法总则》颁布与实施,关于法院应征询多大年龄孩子的问题出现了新的矛盾。这是因为在《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既然法律现在认为年满八周岁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在离婚案件中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也有权表达自己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意见。该规定明显与最高法院的文件产生冲突。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民法总则》的效力明显高于最高法院的文件,如此明显的冲突,必须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来解决。即法院在审理涉及年满八周岁孩子的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该征询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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