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6:04:1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说明:第四十三条是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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