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82民初942号
原告:田某,女,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申良,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男,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申良、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抚育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年××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底按农村习俗结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2。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合,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至今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固执暴躁,稍有不满,就对原告实施打骂,习以为常,原告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一忍再忍;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无所事事;生活中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几年共同生活未添置任何财产,还使原告信用卡透支6万余元;今年1月1日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被告追到娘家又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还将原告娘家大门用汽车撞坏,磨头派出所予以出警制止。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行为,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庭判决准许。
王某1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主张,××××年结婚的,到××××年结婚4年多,如果说性格差异的话,不可能生活四年之久。原告陈述我脾气固执暴躁我承认,但是我不同意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陈述我有赌博恶习,我也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份相识,××××年××月××日在如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2。原、被告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合法婚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能据此认定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求,本院难以支持。今后,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特别是原、被告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共同寻求妥善处理好矛盾的正确方法,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记员尹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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