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5:37:5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第十七条是对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能够请求返还问题的裁判指引。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大额财物应定性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的民法典均对此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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