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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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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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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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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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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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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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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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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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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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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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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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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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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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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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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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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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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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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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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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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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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