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5:23:4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该条规定了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殊认罪认罚案件。实践中,需要按照“严格控制,慎重适用,防止滥用”的原则,规范适用和报批程序。
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在把握时要更加从严掌握,注意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情形的平衡。这里所说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指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利益。
该条第二款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的特殊收缴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一律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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