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
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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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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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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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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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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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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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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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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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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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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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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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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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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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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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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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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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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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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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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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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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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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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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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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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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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