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5:23:0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对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检察院未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认罪认罚的合意,在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达成合意后,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制作具结书。
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但在二审程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在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下,签署具结书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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