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犯罪对象 |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
法律依据 |
1 |
食盐 |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江苏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不满50吨的;单位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50吨以上,或者因非法经营食盐被盐务管理等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到30吨的。 |
江苏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在五十吨以上的; |
追诉标准(二)、 苏检会[2000]第1号、苏检会(2003)1号、高检发释字[2002]6号 |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江苏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到10吨,且曾因非法经营食盐5吨以上被盐务管理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因非法经营食盐被盐务管理等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江苏规定:个人或者单位曾因非法经营食盐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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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追诉标准(二)、法释[2010]7号 |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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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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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
三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
追诉标准(二) |
4 |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二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
追诉标准(二) |
5 |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追诉标准(二)、法释[2009]19号 |
6 |
外汇 |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
追诉标准(二) |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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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出版物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江苏规定:经营数额个人在八万元以上的,单位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1.经营数额个人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江苏规定:经营数额个人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
追诉标准(二)、法释(1998)30号、苏高法[1999]第320号 |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江苏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二万五千元以上的;单位在七万元以上的; |
2.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江苏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七万元以上的;单位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江苏规定:个人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
3.个人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江苏规定:个人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
|||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或接近以上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8 |
出版物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追诉标准(二) |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
|||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
|
|||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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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追诉标准(二)、法释[2000]12号、法释[2000]12号) |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
|||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10 |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 |
法释〔2013〕21号 |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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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
数量、数额达到到情节严重标准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 |
公通字﹝2014﹞13号 |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
||||
12 |
非法经营药品及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法释[2014]14号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13 |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公通字﹝2014﹞17号 |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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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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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
新广电发〔2015〕229号 |
15 |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追诉标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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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16 |
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法释[2001]11号 |
|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003]高检研发第7号 |
|||
17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释[2001]10号 |
|
18 |
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
高检发释字[2002]1号 |
|
19 |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
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法释[2002]26号 |
|
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
||||
20 |
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法释[2003]8号 |
|
21 |
淫秽色情网站 |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公通字[2004]53号 |
|
22 |
彩票 |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 |
法释[200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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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基金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
法释[2010]18号 |
|
24 |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
法发〔2012〕12号 |
|
25 |
烟花爆竹 |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
|
26 |
生猪屠宰、销售 |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
法释〔2013〕12号 |
|
27 |
麻黄草 |
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公通字〔201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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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法〔2015〕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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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危险废物 |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释〔20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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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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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整理,仅供参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可以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查看。 |
最高院新增8种犯罪量刑指导试点
序号 |
罪名 |
量刑指导意见 |
1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
2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3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4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5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6 |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7 |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8 |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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