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2 10:42:4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答案是应当理赔。保险责任生效后,车辆发生事故,即发生理赔责任,不论车辆是否已经修理,实际损失已经发生,先修和先赔只是员序问题。如果能确定损失,即应按确定的损失赔偿。
下列一则案例与此类似。
2016年1月26日,郭某为其名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12日00时起至2017年2月11日24时止。
2016年11月12日13时30分许,案外人丁某某经郭某允许驾驶该车辆在安徽省宿州市发生碰撞事故,致案外人武某某受伤及直接财产损失。安徽省宿州市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定损,郭某也未对车辆进行维修。
郭某诉至法院,请求:1.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4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事故车辆未修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郭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苏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损金额进行公估。该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损失评估结论为240000元。郭某为此垫付评估费13000元。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估报告书》的公估结论均不持异议。
秦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郭某保险理赔款24万元。保险公司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金融庭 朱永刚
- 上一篇:虚假诉讼,证人罚款,当事人刑事责任 [2018-10-02]
- 下一篇:借车给他人出事故有没有责任 [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