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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8-11-03 18:55:0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答:《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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