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30 09:20:4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第一,被录音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虽然在债务人不承认是其本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但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在通话中债权人可以让对方报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
第二,录音内容尽量完整反映债务的内容和借贷关系发生的经过、具体金额和欠款数额。
第三,录音过程中,态度和善,注意沟通技巧,确保对方陈述清楚事实且反映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存在债权人威胁、逼迫的情形。
第四,提交给法庭的录音证据需真实、完整,是未被剪辑、编辑、篡改过的录音原始载体。
第五,录音证据需要整理成文字,这样经过当庭播放后,如无异议,可与文字材料一并成内容明显显现的证据。
第六,其他形式的录音,基本与电话录音的要求相同。
第七,视频录相在内容显现,人物、语言表达、鉴别真假上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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