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8:57:2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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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