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2 20:17:1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故意犯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2、醉酒或者吸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3、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外出+个人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2、醉酒或者吸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3、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外出+个人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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