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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我方当事人装修一小半,在收款当天撤场跑了,工程既未完工,也不交待,我方当事人只好另请他人继续装修,几个月后,对方竟然凭自已制作的工程预算清单,起诉我方当事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接受委托后,我方迅速组织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了后续装修公司的工程项目表,装修明细,装修已付款项,实际装修工人的说明,并提供了实际装修工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备查。我方提出,根据我方测算,对方已装修工程的工作量不超我方已付款项,我方保留要求对方退还超出部分款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施工质量问题损失及擅自撤离造成的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法庭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我方认可的工程量与对方认为的工程量差距巨大,原告除自已制作的工程预算清单外,并无证据证明其工程量,也无合理理由证明其擅自撤场的合理性和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我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方最终撤诉。我方将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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