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腾电子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卢锦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11-30 10:56:1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民终6217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锦江,男,汉族,19831026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伟林,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图腾电子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路南侧规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1519898A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装备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该公司人事专员。

上诉人卢锦江、图腾电子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665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6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锦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770.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0元、2016年工资7016.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6489.25元、医药费12223元、住院伙食补助1300元、住院护理费3120元、交通费200元、工伤鉴定费200元、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885.1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工伤医疗期间被上诉人未依法及时足额向上诉人发放工资,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一审未判决其他工伤待遇于法无据。

图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公司不支付卢锦江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632.86元、护理费1120元,改判公司支付201612月工资为6116.09元,改判被上诉人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78063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有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4574元(工伤期间没有工作,平均工资不应当包含品质奖金);2、被上诉人属于三级护理,公司已安排人员每周一次探望了解被上诉人病况,不应支持住院护理费;3、被上诉人截止到2017110日连续旷工9天,公司于2017118日按其自动离职处理,根据规定对于旷工人员给予罚款600元、品质奖降三级(300元)并按自动离职处理;4、被上诉人缺乏安全意识按公司规定承担损失的50%78063元。

图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不支付卢锦江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6498.95元、医疗费10223元、住院护理费1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交通费6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132元、201612月工资6116.09元,卢锦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06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卢锦江于201277日进入图腾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图腾公司为卢锦江缴纳了社会保险。卢锦江工资结构为工作日工资1690元、周六加班工资、工时奖、餐补、品质奖金。2015713日卢锦江在工作中受伤,卢锦江住院治疗,2015729日出院,医事证明卢锦江休息至2016328日。卢锦江受伤前平均工资为5307.80元。卢锦江受伤后,卢锦江的工资结构为工作日工资1690元(1820元)、绩效奖(即工时奖)、品质奖金扣款。2016220日卢锦江正常上班。

2015810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锦江为工伤,20161119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卢锦江支付鉴定费200元,图腾公司没有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6823201692日期间卢锦江第二次住院治疗,医事证明卢锦江休息至2016102日(国假日顺延)。图腾公司仍没有按卢锦江的原工资待遇支付卢锦江工资。2016105日起卢锦江正常上班。20161231日卢锦江书面通知图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卢锦江在医疗期内,图腾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2017110日图腾公司向卢锦江发出通知,认为卢锦江已连续旷工9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且因卢锦江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依据《奖惩条例作业指导书》有关规定,应对卢锦江予以连续旷工三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现公司限卢锦江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三天内到岗上班,逾期将根据劳动法和公司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对卢锦江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行追讨。2017118日图腾公司发出公告,依据上述内容,对卢锦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图腾公司没有支付卢锦江201612月工资6116.09元(实发),扣款900元(罚款及降品质奖金)。

嗣后,卢锦江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图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770.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6598.25元、医疗费122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住院护理费312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85.10元、201612月工资7016.09元。该委作出裁决:一、图腾公司支付卢锦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770.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649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住院护理费1120元、鉴定费200元、医疗费10223元、交通费60元;二、图腾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归图腾公司所有;三、卢锦江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四、图腾公司支付卢锦江201612月工资7016.09元;五、驳回卢锦江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图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卢锦江进入图腾公司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图腾公司依法为卢锦江缴纳了社会保险。卢锦江在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锦江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图腾公司认为卢锦江在装货过程中,由于粗心大意,缺乏安全意识导致受伤(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卢锦江要求图腾公司支付医疗费122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卢锦江上述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理涉,图腾公司、卢锦江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解决。图腾公司对卢锦江的住院护理费1120元不认可,认为图腾公司安排人员每周一次进行探望,但不能认定图腾公司派人对卢锦江进行护理,图腾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卢锦江住院护理费,经一审法院计算图腾公司应当支付卢锦江住院护理费112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卢锦江要求图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述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理涉,图腾公司、卢锦江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解决。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已颁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具体标准。卢锦江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图腾公司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图腾公司、卢锦江应当按上述法律的规定,并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具体金额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卢锦江上述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理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图腾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卢锦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图腾公司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没有提起诉讼,应当认定图腾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卢锦江也要求维持仲裁裁决,图腾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卢锦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图腾公司认为卢锦江停工留薪期间,图腾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卢锦江工资,图腾公司认为卢锦江工资结构属于计件制工资,根据图腾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如当月没有生产计件则按计时工资类别计算,故图腾公司不支付卢锦江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卢锦江提供的住院记录及医事证明,认定卢锦江停工留薪期为2015713日至2016219日、2016823日至2016104日,图腾公司应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卢锦江工资,但图腾公司没有提供卢锦江的工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经一审法院计算,图腾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632.86元。

卢锦江为图腾公司提供了劳动,图腾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卢锦江工资。20161231日卢锦江书面通知图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图腾公司以卢锦江连续旷工9天,图腾公司按卢锦江自动离职办理退工,并对卢锦江罚款600元、品质奖金降三级(扣300元),故图腾公司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图腾公司应当支付卢锦江201612月工资7016.09元。图腾公司要求卢锦江赔偿图腾公司各项损失78063元(工伤损失的50%),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图腾公司支付卢锦江201612月工资7016.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图腾公司支付卢锦江住院护理费1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图腾公司支付卢锦江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632.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图腾公司图腾电子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图腾公司提交品质奖考核与发放事宜的公告、会议通知、意见征询表、签收材料等证据,证明品质奖金与工资无关。卢锦江质证认为,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图腾公司的上述证据并非二审中取得的新证据,且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卢锦江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图腾公司以卢锦江存在疏忽过失为由要求其承担50%的损失,该上诉意见既缺乏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交通费、工伤鉴定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图腾公司已为卢锦江缴纳工伤保险,故卢锦江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双方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保部门申领。

第三,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图腾公司上诉要求扣除卢锦江品质奖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201612月的工资,因图腾公司未举证证明卢锦江当月有旷工三天的事实及符合品质奖扣除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据此未采纳图腾公司的意见,认定卢锦江12月的工资为7016.0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因图腾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卢锦江受伤住院期间曾派人进行护理,故依法应当支付卢锦江住院护理费。而一审审理中,卢锦江未对劳动仲裁裁决中裁决图腾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1120元、及未予支持其经济补偿金主张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故其现上诉主张要求图腾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3120元及经济补偿金23885.1元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图腾公司、卢锦江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图腾电子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卢锦江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立

审判员  沈莉菁

审判员  朱婉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