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24:5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22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锋,男,199522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常熟市。被告人徐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12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锋于20171224215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虞山镇渔人码头酒吧出发,行驶至常熟市古里镇陈张路陈张村南小泾路段处时,撞断路边电线杆,致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鉴证,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的车损价值人民币11396元。被告人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徐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1224215分许,被告人徐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虞山镇渔人码头酒吧出发,行驶至常熟市古里镇陈张路陈张村南小泾路段处时,撞断路边电线杆,致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鉴证,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的车损价值人民币11396元。被告人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周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锋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俞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