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与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5:44:3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7781

原告: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师桥村。

法定代表人:JONGYOUNGHAM(咸宗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总经理。

被告: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成,总经理。

原告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8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水电费押金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至20151231日截止。到期后被告在支付原告最后一笔租金时私自扣除原告2016年度水电费押金3000元,且没有出具相应的发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私自扣除的水电费押金,但被告迟迟不归还,故原告诉讼至院。

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答辩人收取的水电费预收款是合法、合理的,租赁到期,被答辩人收回房屋后,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水电费。整栋物业只有一个用户名,费用都是通过答辩人缴纳,而根据供电、供水合同的约定,水电费缴款采用预付制,先付后用,答辩人并无义务为被答辩人垫付水电费用。预收款行为是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便利,并无不当,否则,答辩人无法顺利提供水电供应服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一、二工商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收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收取水电费押金3000元。3、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及具体租赁期限。

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系常熟市海虞南路6210-M房屋的所有权人。2006626日,以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为出租方(甲方),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为承租方(乙方),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签订《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SF309)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常熟市海虞南路6210M号的物业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即20051231日)起满十年,自起租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在租赁期间,从起租日开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年租金为该物业的总房价款的8.13%(所得税由甲方承担)。其余期间,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费用。上述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未再与被告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2015年1230日,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了水电费押金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双方已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现被告向原告收取了2016年水电费押金3000元,被告主张水电费押金系按照测算预收,但未能提供已实际支出及原告实际使用的证据,故其收取水电费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水电费押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熟环球建材有限公司水电费押金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常熟时风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