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振北与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15:44:0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1民初13892

原告:邱振北,男,1990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谢桥大街13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H7H096

法定代表人:陆承茜。

原告邱振北与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14日立案后,于201713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振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振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加工费116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衣服,被告结欠加工费11628元拒不支付。

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220161212日陆承茜出具的欠款凭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结欠11628元;

证据3、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送货单原件,证明原、被告发生了加工业务往来;

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20161023日至20161125日,原告邱振北与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发生加工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长款夹里、棉衣。业务过程中被告给付了原告加工酬金5000元。2016121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陆承茜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据一份,载明”加工费棉衣999件×1211988元,里子928件×54640元,借支5000元,剩下11628元,20161212日,陆承茜”。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而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邱振北与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承揽人按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并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作为定作人理应给付相应报酬。被告出具欠款凭据明确结欠加工酬金116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酬金1162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邱振北加工酬金1162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邱振北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被告常熟市陆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4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俞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