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11 10:20:0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初1211

原告:周星驰(CHIAU,SINGCHI),男,196262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慧芸,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旭,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凤鸣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乐韵,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侯文玉,董事长。

原告周星驰与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荣真建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路上海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1日立案。

原告周星驰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网(www.XX.com),XX网站、《XX》杂志以及任何宣传资料、宣传活动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和/或艺名;2、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公司在其官网、《XX》杂志、XXXX以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就侵害原告姓名权与肖像权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90日;3、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赔偿31,125,001(人民币,下同)元,其中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3,000万元,合理费用支出11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和中国铁路上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1月,根据原告影迷反映,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其官网上最醒目位置发布“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与“整屋快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7天毛坯变豪宅”,以及“大中华区品牌招商,一城仅限一家代理,全国火热开抢中”这两个分别针对消费者及代理商的宣传广告滚动显示。同时,原告又发现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XX”网站也发布了“城市森林集成墙饰携手喜剧之王周星驰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在原告的照片旁注明“话语喜剧演员、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出品人、代表作《功夫》”。原告在2017113日向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0179月,原告朋友在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公司所管辖的虹桥火车站发现了《XX》杂志(2017年第2期,总第243期)。该期的广告页上发布了“城市森林,全生态整屋快装,把森林搬回家”的宣传广告,在该广告最醒目位置展示“《功夫》主演周星驰携手城市森林环境产业”及“代表作:《功夫》《长江七号》《大话西游》《少林足球》《美人鱼》等,周星驰是华语影坛标志性人物之一,从他无厘头的喜剧表演方式中,观众往往能感受到喜剧背后揭示到一些深刻道理。年初上映的《美人鱼》将环保话题推向大众视野,这也与城市森林‘生态环保’的初衷不谋而合”。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官网、XX网站以及在《XX》杂志发布的宣传广告,均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用于招揽生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综上所述,中建荣真建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姓名及肖像做广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特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官网所做的备案登记及官网计算机服务终端归属地为江苏省江阴市,侵权行为地应当为江苏省江阴市。《XX》杂志由中国XX出版社出版,侵权行为地应当为中国XX出版社住所地,即北京市西城区。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肖像权纠纷,刊有原告周星驰肖像的《XX》杂志(2017年第2期,总第243期)出现在虹桥火车站,该站属于侵权行为地。该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有管辖权,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力

人民陪审员  宋晓燕

审判员  唐春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