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程艾薇与被告程雪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0-01-11 10:20:2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6民初10784

原告:程艾诺,男,汉族,195068日生,退休人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程艾文,女,汉族,195528日生,退休人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程艾辛,男,汉族,19561027日生,退休人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君,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艾薇,女,汉族,1948823日生,退休人员,住南京市。

被告:程雪,女,汉族,197911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程艾薇与被告程雪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君、原告程艾薇,被告程雪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周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程艾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127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319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2823日,原告父亲程白扬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其住房、存款、字画等遗物均由原告等4人平均分配。2014318日,原告父亲因病去世。2016317日,原告得知,被告擅自将原告父亲名下存折里的107900元取走,至今没有归还。该款为原告父亲遗产,根据公证遗嘱,应由原告等继承,被告取走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被告程雪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诉请不应获得支持。即使认定原告起诉未过时效,应扣除程白杨之必要费用和债务,其中78000元不应作为遗产,原告不享有权利,应扣除。

关于本案中无争议的事实,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程艾薇间系兄弟姐妹关系,均为程白杨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程雪系程艾薇之女,程白杨外孙女。2012823日,程白扬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其住房、存款、字画等遗物均由原告等4人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程白杨于2014319日去世,程白杨银行存折(户名程白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定淮门大街支行)由被告程雪持有。被告于2014115日、201422日分别取款1万元,另于2014317日取款1万元、319日取款48000元、320日取款49900元。

另查,2014年原告程艾薇起诉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412日作出判决,判后双方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作出(2016)苏01民终4951号判决书,未对程白杨的存款处理。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认为其于2016317日庭审中知道被告取出存款,未过诉讼时效,提供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自其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起计算时效,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的诉请,被告对取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负责管理程白杨的存款,应扣除其用于支出程白杨日常开销、保姆费、医疗费、丧葬事、债务及房屋的物业费,原告认为程白杨生前已经要求被告交出存款,在处理程白杨遗产纠纷期间已多次对医疗费、丧葬费等事项进行结算、每个人的继承房屋份额也不同,被告取款行为及用途也未告知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应全额返还原告方。本院认为由于程白杨生前存款及密码实际由被告支配,程白杨去世前一天的存款视为被告合理处置范围。但被告在程白杨去世当天及第二天,两天之内共计取款97900元,数额较大,且未告知及征得多数原告同意,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应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从程白杨存款中取走的97900元,没有合法根据,应返还原告979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程艾薇97900元。

二、驳回原告程艾诺、程艾文、程艾辛、程艾薇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负担671元,被告负担2187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2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华飞雪

人民陪审员  许大连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记员祁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