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上林与北京博众鑫图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8-09-22 17:18:3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上林,男,1948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博众鑫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金各庄村委会南300米,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SOHO东区B座1603。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上林诉被告北京博众鑫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朱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徐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徐上林与被告文化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钱币邮票托管上市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被告文化公司偿还原告徐上林2017年9月13日到期蛇年生肖小本票款11600元及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12%标准计算);3、被告文化公司给付原告徐上林交通费5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文化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徐上林购买文化公司蛇年生肖小本票11600元并签订了合同。合同讲明若一年内蛇年生肖小本票未通过挂牌藏品上市,文化公司无条件收回并支付年利率12%的收益。2017年7月,徐上林住院需用款,三次到文化公司找工作人员范智轩解决未果,后文化又让徐上林转为盛世通宝公司产品,一直未向徐上林返还款项,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文化公司既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或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徐上林作为甲方与文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购买蛇年生肖小本票200份,每份价格58元,共计11600元。甲方拟委托乙方代理其在国家正规注册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上市,乙方作为交易中心认可的综合经纪会员,具备钱币邮票项目挂牌代理资格,并同意接收甲方委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声明与保证1.1甲方必须在(综合经纪会员)开户,并设立交易账户。1.2甲方保证遵守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其他适用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1.3甲方保证对拟挂牌藏品拥有合法的权利,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导致第三方补偿的情形。1.4甲方保证在本协议项目下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5乙方保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挂牌代理职责。二、代理标的2.1拟挂牌藏品名称:蛇年生肖小本票2.2拟挂牌藏品品种:国家邮政局发行的邮资品。三、代理事项乙方为甲方办理以下挂牌申请相关事宜(根据双方协商情况进行勾选):1.对甲方进行挂牌辅导,并就挂牌申请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服务;2.协助甲方准备挂牌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挂牌申请书、投资价值评估报告等;3.协助甲方与交易中心就挂牌申请相关事项进行沟通;4.其他;四、挂牌相关费用4.1甲方应向交易中心缴纳挂牌及审核服务费,挂牌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挂牌藏品单价按元计算,合计挂牌费为(大写)。4.2甲方应向交易中心缴纳审核服务费,用于支付挂牌审核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费用等各项支出,交易中心确定本次挂牌申请的服务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4.3上述挂牌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4.3.1支付全额审核服务费。4.3.2若该申请挂牌藏品经核准登陆交易中心藏品目录,甲方配合乙方挂牌,进入藏品托管流程,等待上市交易。4.3.3若一年内该挂牌藏品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或上市后低于原始股价位,则乙方无条件收回,并支付年利率12%的收益(高于银行利率)支付甲方作为赔偿,并在合同到期日连同本金和赔偿金一起打到甲方指定账户上,解除合同。4.3.4除前述情形外,申请挂牌上市成功,挂牌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五、保密责任5.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泄露、披露本次申请挂牌过程中知悉和掌握的所有信息与资料,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2上述保密条款为独立于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其他条款之外的持续性条款,其遵守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六、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交易中心规章制度、本协议约定,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守约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因此而受到的一起损失。《协议》签订当日,徐上林向文化公司交纳11600元,文化公司为徐上林出具了收据。一年期限届满后,文化公司未能按《协议》履行。徐上林提起本案诉讼后,在2017年10月16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徐上林与文化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协议》。后本院向文化公司邮寄送达了徐上林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文化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了该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上林称2016年8月其在逛街时看到有人发小广告推荐蛇年生肖小本票,故与文化公司签订了《协议》,2016年12月,文化公司告知徐上林蛇年生肖小本票销售情况不好,徐上林多次找文化公司要求返还款项未果。2017年8月文化公司不在建外SOHOA座办公了,搬到了B座,还让徐上林继续购买北京盛世通宝收藏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徐上林针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损失,称其居住在朝阳区劲松,到本院需乘坐地铁,每次的费用为5元,往返为10元,其中到本院立案二次、交诉讼费一次、开庭二次,故要求文化公司给付50元。
  上述事实,有《协议》、收据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文化公司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徐上林购买文化公司的蛇年生肖小本票,委托文化公司代理徐上林在国家正规注册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上市,文化公司承诺如一年内挂牌藏品申请在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或上市后低于原始股价位,文化公司无条件收回,并支付年利率12%的收益给徐上林作为赔偿,解除合同。现一年期限届满,文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徐上林要求与文化公司解除《协议》并返还购买蛇年生肖小本票款11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12%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合同的时间以文化公司收到徐上林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之日为准。对于徐上林要求给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鉴于徐上林因提起本案诉讼确需支付相应交通费用,故对徐上林要求给付交通费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徐上林与被告北京博众鑫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钱币邮票托管上市协议》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博众鑫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上林人民币1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博众鑫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上林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北京博众鑫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上林交通费损失人民币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北京博众鑫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