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启超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26:0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690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启超,男,198551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大专文化,原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熟商场客户经理,住常熟市。被告人叶启超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12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启超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启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启超利用担任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熟商场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于20162月至20179月间,多次冒用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熟商场的客户,直接或者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以客户的名义向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熟商场采购五粮液、茅台、剑南春高端品牌白酒等物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所获款项部分归还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熟商场,部分归个人使用,造成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熟商场损失共计人民币1332864.51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启超于20171024日主动向常熟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启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被告人邹某某。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叶启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启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启超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启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2月至20179月间,被告人叶启超利用担任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熟商场(以下简称麦德龙常熟商场)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冒用麦德龙常熟商场的客户,直接或者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以客户的名义向麦德龙常熟商场采购五粮液、茅台、剑南春高端品牌白酒等物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所获款项部分归还麦德龙常熟商场,部分归个人使用,造成麦德龙常熟商场损失共计人民币1332864.51元。

2017年1212日,被告人叶启超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叶启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被告人邹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启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相关人员吴某、吉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屠某、陈某1、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1、潘某、钱某1、汤某、张某1、宋某、周某、舒某、曹某1、张某2、季某、蔡某、张某3、曹某2、叶某2、江某、殷某1、赵某、王某1、瞿某1、艾某、鲍某、高某、殷某2、杨某、钱某2、钱某3、陈某2、朱某、花某、王某2、钱某4、瞿某2、陈某3、卢某、邵某1、邵某2、严某、黄某、谭某、范某1、樊某、温某、冯某、张某4、施某、叶某3、范某2、毛某、孙某、张某5、王某3、张某6、陈某4、浦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叶启超的辨认笔录,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相关规章,商户名单、冒用明细、付款、欠款明细、对账单,汇总表、对比表,银行交易往来、采购商品明细,信用顾客银行转账购物保证协议、催款函、采购单,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卡明细、微信支出,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启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叶启超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启超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启超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启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212日起至20221211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启超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洁

人民陪审员  蔡燕

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