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26:3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06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岩,男,198511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人许岩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12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岩于201412月至201512月间,明知李某经营的江苏汇源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鑫乾金属带箔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介绍李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芜湖鑫乾金属带箔有限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62648元,涉及税款合计人民币401410.44元。上述税款已由江苏汇源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江苏汇源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401410.44元。

被告人许岩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岩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岩于201412月至201512月间,明知李某经营的江苏汇源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鑫乾金属带箔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介绍江苏汇源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接受芜湖鑫乾金属带箔有限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62648元,涉及税款合计人民币401410.44元。上述税款已由江苏汇源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18年117日,被告人许岩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江苏汇源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订货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许岩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许岩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许岩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小惠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