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尚虎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26:5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620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尚虎,男,1980718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被告人丁尚虎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8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丁尚虎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10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29日被羁押),同年1113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丁尚虎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1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1日被羁押),同年12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尚虎犯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尚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过失致人死亡。20171029日上午,被告人丁尚虎驾驶牌号为苏C×××××的重型货车,在常熟市碧溪新区太平桥村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新港门站地段处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车辆撞击并碾压被害人朱某1及其所驾驶的电动车,致被害人朱某1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尚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尚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交通肇事。201811117时许,被告人丁尚虎驾驶牌号为苏C×××××的重型货车,沿常熟市碧溪街道青春路向龙腾南路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货车右前轮撞击并碾压同向行驶的戴某1所驾驶的常熟备案×××电动车,致电动车搭载的被害人马某倒地受伤,后被害人马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尚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尚虎在驾驶车辆从事交通运输的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人死亡;被告人丁尚虎又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尚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尚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尚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

2017年1029日上午,被告人丁尚虎驾驶牌号为苏C×××××的重型货车,在常熟市碧溪新区太平桥村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新港门站地段处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并确认安全,车辆撞击并碾压被害人朱某1及其所驾驶的电动车,致被害人朱某1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尚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尚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交通肇事

2018年111日17时许,被告人丁尚虎驾驶牌号为苏C×××××的重型货车,沿常熟市碧溪街道青春路向龙腾南路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未能让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货车右前轮撞击并碾压同向行驶的戴某1所驾驶的常熟备案×××电动车,致电动车搭载的被害人马某倒地受伤,后被害人马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尚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尚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张某、朱某2、戴某1、郭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报告、路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单,刑事判决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丁尚虎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尚虎在驾驶车辆从事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丁尚虎又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丁尚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尚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丁尚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尚虎因过失致人死亡应在三年以上量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丁尚虎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损害具体情况、犯罪侵害的对象等方面来看,其行为应属于情节较轻,不能因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而造成量刑失衡,且被告人案发后自首、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故对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丁尚虎因本案先行羁押的16日,可折抵相应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尚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11日起至201912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吴向阳

人民陪审员  徐秀芳

人民陪审员  沈青妹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