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政逸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22:0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39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政逸,男,198122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常熟市。被告人陆政逸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12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政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政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政逸于2018122日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碧溪街道东张小商品市场出发,沿乐苑路行驶至江峰桥东处,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政逸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政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政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政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政逸于2018122日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碧溪街道东张小商品市场出发,沿乐苑路行驶至江峰桥东处,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政逸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政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顾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车辆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行车路线图,违章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政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政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政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陆政逸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政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小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