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桂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22:59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00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桂平,男,19724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登记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现住常熟市。被告人韩桂平曾因嫖娼,于20101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12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驾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11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桂平犯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桂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危险驾驶。被告人韩桂平于2018131929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在珠江路七欣天迷踪蟹处与任某所驾驶的牌号为苏E×××××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损坏。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韩桂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鉴证,车损价格800元。二、变造身份证件。被告人韩桂平于201612月底,因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提供自己的照片委托他人办理了1张姓名为韩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告人韩桂平于2018322日晚,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在常熟市北高速口遇民警检查,向民警出示上述变造的驾驶证,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韩桂平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系真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韩桂平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桂平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桂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桂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危险驾驶

被告人韩桂平于2018131929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在珠江路七欣天迷踪蟹处与被害人任某所驾驶的牌号为苏E×××××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损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韩桂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鉴证,车损价格800元。经常熟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桂平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桂平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韩桂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害人任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董某、何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照片、行车路线图,违章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变造身份证件

被告人韩桂平于201612月底,因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委托他人办理了1张姓名为韩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告人韩桂平于2018322日晚,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在常熟市北高速口遇民警检查,向民警出示上述变造的驾驶证,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韩桂平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系真证,后经比对驾驶证上的照片不是韩某本人,系被告人韩桂平。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桂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韩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桂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韩桂平又变造驾驶证一本,其行为又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韩桂平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桂平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二罪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桂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桂平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桂平犯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桂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511日起至201811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小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