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与程冰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09-25 12:37:5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1民初11378

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

法定代表人:李敏,村主任。

被告:程冰峰,男,汉族,19781225日生,住浙江省富阳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程冰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4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冰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房屋及土地,恢复房屋及土地原貌后移交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2016420日到实际腾空房屋土地之日止的土地房屋租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419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租金,被告一再拖延不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程冰峰未作答辩。

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5420日至2016419日止,年租金2812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被告之前就租赁使用本案所涉房屋,共2间房屋,160平方米,之前的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的,这次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再签。2016420日合同期满后,被告退还了一间房屋(2间房屋一样大,都是一上一下,面积80平方米)。合同期内的租金已经付清了,现在结欠的是合同到期后的租金,按照原年租金28120元的一半14060元计算,从20164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5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2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被告退还了原告其中1间房屋(80平方米),另1间房屋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租用该租赁房屋,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原被告之间应属于不定期租赁关系。不定期租赁期间,原告作为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腾空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6420日起至房屋实际腾空时止按14060元/年计算的租金(使用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程冰峰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程冰峰将租赁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程冰峰支付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村民委员会自2016420日起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按14060元/年计算的租金(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程冰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审判长  过铁军

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

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