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漫萍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09-25 12:42:2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11763

原告:吴漫萍,女,汉族,19717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730644X1

法定代表人:张龙进。

原告吴漫萍与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0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漫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漫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916日至2018915日的租金68999元,并支付以62789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8‰计算自201710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8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20098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际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常熟商城中路77457号商铺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十年,自2009916日起至2019915日止,其中2012916日起至2019915日止每年租金为68999元,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9月份。2017916日至2018915日的租金,被告尚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国服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816日,吴漫萍与国服公司签订编号为2009011277的常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漫萍向国服公司购买位于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城11单元4-5-7室房屋,该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商业面积69.71平方米,金额627891元。原告已支付国服公司购房款627891元。

同日,吴漫萍(乙方)与国服公司(甲方)签订国际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1-1乙方的商铺座落在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457号商铺。商铺面积为69.71平方米,具体以房屋产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为准。1-2甲方将该商铺作为商业经营使用。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享有该商铺使用、收益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权变更及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业态、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2-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该商铺转租、承包、租赁、联合经营、许可他人进行经营,无须征得乙方同意。……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主张对商铺占有、使用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得限制或影响甲方的租赁经营权利。……3-4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获取商铺租金。第四条委托期限4-1乙方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管理商铺的期限为十年,即自2009916日起至2019915日止。……第六条租金支付事项及经营收益、风险6-1前一年(即2009916日起至2010915日止)为市场培育期,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无需支付该商铺租金。乙方自愿同意在一年市场培育期内甲方无需承担支付该商铺租金的义务,乙方确认不得以此向甲方主张免除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并应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6-2后九年(即2010916日起至2019915日止)租金标准:2010916日起至2011915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68999元(大写:陆万捌仟玖佰玖拾玖元);2011916日起至2012915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75898元(大写:柒万伍仟捌佰玖拾捌元);2012916日起至2019915日止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租金人民币68999元(大写:陆万捌仟玖佰玖拾玖元)。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6-3乙方承诺支持甲方培育市场,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收益并自行承担该商铺的所有租赁经营风险。……第八条违约责任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情形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应按该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0.18‰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违约,除承担违约金外,原租金照付。……第十一条其他……1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0331,吴漫萍、周越(吴漫萍丈夫)取得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四层457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69.71平方米,该房屋为吴漫萍、周越共同所有。2010412日,吴漫萍、周越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41015日,吴漫萍、周越办理离婚手续。后吴漫萍、周越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吴漫萍于201771日取得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四层457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4916日至2017915日的租金已经诉讼主张,尚在执行中,故本案中主张2017916日至2018915日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常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当事人陈述、(2015)熟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581民初1239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9月份支付原告2017916日至2018915日的租金68999元,如逾期支付,被告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商铺总价款627891元的0.18‰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916日至2018915日的租金6899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627891元为基数按每日0.18‰计算自201710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不违法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漫萍租金68999元及自201710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627891元的0.18‰计算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漫萍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吴漫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6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