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桂英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13 10:28:1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712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桂英,女,195621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常熟市。被告人邹桂英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2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1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桂英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桂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邹桂英在常熟市虞山街道花园浜大弄2号无证刻章店内,以几十元刻一枚印章的价格帮助他人伪造了常熟美克尼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利盟服饰责任有限公司常熟市凯尔登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新盛毛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被告人邹桂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邹桂英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桂英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桂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桂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邹桂英在常熟市虞山街道花园浜大弄2号无证刻章店内,以几十元刻一枚印章的价格帮助他人伪造了常熟美克尼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利盟服饰责任有限公司常熟市凯尔登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新盛毛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

2018年227日上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该刻章店内将被告人邹桂英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邹桂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桂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邹桂英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桂英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邹桂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桂英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邹桂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桂英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