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租赁权有效,其租赁权应予保护

2018-11-08 20:37:5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盛杰杰与沈凤林、第三人周思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要旨:法院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时常有案外人以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但大多数租赁关系存疑甚至虚假,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效率和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但有些善意的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租赁权有效,同样应予保护。对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审查标准非同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更加严格。

  案号:(2017)浙0109执异3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