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018-11-08 20:38:2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信德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金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吴文冲、陈东毅、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要旨: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先,案外人租赁权设立在后,如果租赁权的存在对抵押权实现有影响的,该租赁权不能排除执行法院为实现抵押权而采取的强制腾退措施。抵押权与普通金钱债权在同一不动产上执行竞合的,该不动产买受人在抵押权实现案件中对承租人的抗辩,可以在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向该承租人主张。如果不动产承租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对该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不动产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53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