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前出卖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继承人继续履行

2018-11-11 13:45:3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情简介
  马某(卖方)与沈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对案涉房屋的过户,办证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底部由中间人王某、秦谋及买方沈某卖方马某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沈某即支付了购房款。但,马某未来得及过户便因病去世。
  法院认为
  原告与马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双方在合同底部未签字,但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证人秦某的证言,本院可以认定该份合同与《房屋卖买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原告与马某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沈某已经按约交付了房款,履行了己方的义务,马某亦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及车库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因马某现已因病去世,而被告马甲作为马某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且亦未有证据显示马某生前立过遗嘱或被告马甲做出过放弃继承马某遗产之意思表示,故马某生前所负之债务应由本案被告马甲代为履行,即应由被告马甲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及车库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庭审中被告马甲对此亦表示愿意协助,故对于原告沈某要求被告马甲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沈某名下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已发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实务分析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便去世,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房屋已经变为遗产,其产权归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事实上买受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转移房屋的产权,将房屋转移过户到买受人的名下,这已经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但,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尊重出卖人生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保护交易安全,法院会判决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出卖人的名下。
  (纪小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