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的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不可以继承但可以继续承租

2018-11-17 08:28:3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离婚案件中时常会涉及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分割等问题,下面简要论述关于公有房屋的比较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供法律同仁参考、讨论。
  1.关于公有房屋承租权的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公有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故公有房屋的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去世,符合条件的同住人是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手续的,从而成为该房的承租人。
  2.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之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所分补偿款无法够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等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
  3.关于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向没有得到房屋补偿的使用权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上海审判机关的意见认为,部分公有房屋可以按照优惠政策以一定的价格获得使用权,而所有权房屋具有市场价值,因此,该所有权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公有房屋的使用权价值,二是购买公有房屋产权投入的资金。故,公有房屋的使用权是有经济价值的,且购买公有房屋产权的资金计算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所以公有房屋的产权市场价值扣除购买公有房屋产权投入的资金,即可视为公有房屋使用权价值。当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有房屋未购买产权时,应以公房使用权价值作为计算依据,以确定不承租房屋一方可得的经济补偿。
  另外,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无法向法院主张未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将户口从公有房屋迁出,该类户口迁移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4.关于公有房屋居住权的问题。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或同住人虽并不直接承租房屋,但对其所居住的房屋亦有居住权,承租人亦不能随意剥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给予帮助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多种多样,不一定限于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还可以通过比如提供住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有房屋虽然并非本条中所说的个人财产,但参照本条立法原意及目的,旨在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帮助,故法院亦有可能以双方皆享有居住权的方式来处理其共同居住的公有房屋。
长辈的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不可以继承但可以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