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10:4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921民初1499

原告:徐某,,19897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新仁,响水县响水法律所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男,19902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5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新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债务各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生育一孩,但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多年来对原告及儿子连生活费都不支付。2015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6315日、20161230日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徐某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抚养由法院判决,抚养费由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1未作答辩。

原告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民事裁定书两份。被告王某1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王某2现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原告徐某分别于2016315日、20161230日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徐某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小孩的义务。本案中,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被告抚养意愿、能力等具体情况分析后本院认为,婚生男孩王某2应随被告方生活,由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为宜。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徐某支付婚生男孩王某2抚养费每月6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和被告王某1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2随被告王某1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告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6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款于每年630日、1230日前各给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冯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