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15:0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12民初2492

原告:顾某,女,19813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陈某1,男,198110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每月贴付孩子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举行婚礼,××××年××月××日补领了结婚证,于同年生育一子名陈某2。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琐事吵架,且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6年下半年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陈某1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将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3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陈某2。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16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无任何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判令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书证及本院调查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由于经常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自2016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期间与原告无任何联系,现其以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主张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亦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由被告贴付的抚育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亦在合理范畴,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2随原告顾某共同生活,被告陈某1201851日起每月贴付婚生子陈某2生活费600元至陈某2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婚生子陈某2所需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于每年的630日、1230日各履行一次半年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支,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判员  吴克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