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31 15:15:2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811民初1498

原告:石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

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就经常吵架,被告怀疑原告外面有人,晚上如果回去晚的话,被告的家人就将门锁上,不让原告回家。2017227日晚,因原告不同意行夫妻之事,被告即动手殴打原告,事后被告及家人既没有去医院看望,也没有人打过电话,此后一直没有联系过。过了两个多月被告及其父母到原告家中道歉,但事后被告也没有悔改之意,原告就一直住在娘家,不与被告联系了。20176月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调解和好后,被告仍不知悔改,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均不是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并没有生活在一起,直到201713日举办婚宴后才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第三天,原告即向被告提出离婚,不履行夫妻义务并住回娘家,被告多次上门去请原告回家,但均无法找到原告。2017年除夕,被告及父母又去原告娘家请原告回家过年,原告回家后又与被告分睡,大年初一再次回了娘家。原告是将婚姻建立在金钱之上,并故意制造纠纷,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20176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201825日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的真谛在于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在于相互的付出和欣赏。婚后生活难免会出现嗑嗑碰碰,但双方应本着对婚姻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的态度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置,而不是置之不理。本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和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也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尽力改善与原告的夫妻关系。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在家庭生活中多从家庭共同利益出发,冷静处理矛盾,互相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修复并改善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郦晓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云